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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学生文明上网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构建清朗网络空间,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园网络信息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学生使用计算机和网络时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党委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信息技术中心、学工部(处)、宣传部、团委、保卫科、各二级学院(部)等部门组成的学生网络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各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安排专职网络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校园网络使用、维护、监督和管理,对学生上网过程中出现的网络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和网络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学校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学生在使用网络时,应严格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在互联网上主动弘扬正能量,用文明语言和理性态度发表网络评论,营造理性、平和、有序的网络舆论氛围。
第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和网络,必须遵守学生宿舍的作息制度,严格遵守学校秩序,自觉维护正常的学习秩序、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其他同学正常的学习、生活和休息。学校鼓励学生在校内允许上机上网的场所文明规范上网,严禁在社会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在公益性上网场所使用计算机和网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未成年人公益性上网场所的相关规定,校内上网场所管理部门须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在满足未成年人合理上网需求的同时,避免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严禁未成年学生在社会经营性网吧上网。
第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和网络,应做到:
(一)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学习知识,不沉湎于网络聊天、游戏等;
(二)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线和网线,不得私安插座,维护用电安全;
(三)不得人为损坏网络设施(包括信息插座、面板、布线槽/管、光纤、交换机、配线柜、网线、模块等);
(四)不得私自安装“无线路由器”等设备,未经允许不得向其他用户提供有偿服务,不得架设服务器对外提供各种服务。
第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和网络时,严禁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程序,严禁复制、传播、发布以下信息: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二)煽动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言论;
(三)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五)捏造或歪曲事实,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言论;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赌博以及教唆犯罪等的言论;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言论;
(八)其他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言论、信息和网络行为。
第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和网络时,严禁进行下列危害网络系统运行和安全的操作:
(一)未经允许,非法进入计算机网络系统或使用计算机网络资源;
(二)制造和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发布、传播携带计算机病毒的信息;
(三)故意制造或使用攻击系统的办法致使他人网络系统或联网计算机发生阻塞、溢出、瘫痪、资源异常消耗等;
(四)切断他人的网络连接,非法获取IP地址,盗用他人IP地址;
(五)非法进行网络端口扫描,进行黑客攻击,扰乱网络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和网络时,应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密制度,所提供的信息不得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法规,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以下活动:
(一)冒用他人名义上网;
(二)窃取和泄露国家、他人秘密,侵犯个人隐私信息和知识产权;
(三)利用群发邮件或 BBS等软件散布商业性垃圾邮件和其他有害信息。
第十二条 学生有权利对网络使用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予以制止或向学校反映、举报,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取证、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和网络若违反下述规定,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校内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网络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犯罪活动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利用网络泄露学校有关保密事项或发表、传播有损学校正当利益言论,利用网络制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篡改单位或他人计算机文件或网络信息,致使单位或他人形象或利益受损者,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的;
(四)在社会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而夜不归宿的;
(五)查阅、存储淫秽录像、网站及其他电子出版物者,制作、传播或出售淫秽录像、网站及其他电子出版物者,通过网络进行赌博,宣扬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六)侵犯知识产权,窃取他人成果,制造、运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窃取他人口令,盗用他人帐号入侵系统,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 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名义行事,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工部(处)、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中心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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